(2017)宁0202执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罗鑫责令退赔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472号之一移送部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鑫,男,199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的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罗鑫责令退赔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2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给付内容不具体、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彭 磊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琪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