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5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582-1号被执行人张飞,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飞罚金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肥东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及相关调查均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的(2011)肥东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施晓晖审 判 员 李 明代审判员 史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