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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在全、陈德江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江,潘在全,王度江,王度学,吴启垂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12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江,男,1995年3月13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海南省澄迈县。2017年2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被告人潘在全,男,1996年11月16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海南省海口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度江,男,1994年4月13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海南省海口市澄迈县。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度学,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海南省海口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吴启垂,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南省澄迈县。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江、潘在全、王度江、王度学、吴启垂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30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韦勇、李光堂、被告人陈德江、潘在全、王度江、王度学、吴启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初以来,被告人陈德江通过QQ认识了其上家“若如初见”之后,并管理了一个网络诈骗平台“xiang7”,自己担任该诈骗平台的QQ群的群主。被告人陈德江、潘在全、王度学、王度江、吴启垂等人通过专门为实施诈骗活动的QQ群进行联系,共同实施诈骗活动。其诈骗方法为:首先由一名被告人在网络游戏中发布低价出售游戏道具的信息,并通过QQ诱骗游戏玩家到周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钓鱼网站注册充值购买游戏道具(俗称“钓鱼”),待被害人到该钓鱼网站购买道具后,又由他人冒充网站客服以“办理身份审核”、“银行卡号输入错误”、“保留尾数”等理由继续对被害人实施进一步的诈骗活动(俗称“打枪”)。其中被告人陈德江负责与维护钓鱼网站的周某等人联系,并对周某等人转来的诈骗所得款项抽取5%-10%后再分配给下面从事“钓鱼”和“打枪”的人;被告人王度学、王度江分别在网络游戏中发布低价出售游戏道具的虚假息以诱骗被害人到钓鱼网站注册充值购买道具;被告人潘在全,吴启垂分别冒充钓鱼网站的客服以各种理由进一步诈骗被害人。从2016年7月24日至2016年8月29日,该团伙以这种方式共诈骗人民币共计244817元,该款通过周某以王某等人的名义打入被告人陈德江所持袁学武的账号238216元;通过邢某打入潘在全账号6601元。其中被害人杨某被骗14901元,被害人刘某被骗8201元,被害人郑某被骗6601元。另查明,被告人陈德江于2017年2月25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德江、王度江、王度学、吴启垂的亲属自愿向本院退赔被害人杨某被骗人民币14901元,被害人刘某被骗人民币8201元,被害人郑某被骗人民币6601元,共计人民币2970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江、潘在全、王度江、王度学、吴启垂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图及照片、QQ聊天记录,腾讯公司财付通数据资料、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杨某、刘某、郑某的证言,证人周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退赃依据、被告人陈德江、潘在全、王度江、王度学、吴启垂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江、潘在全、王度学、王度江、���启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消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德江、潘在全、王度学、王度江、吴启垂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期间该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陈德江、潘在全、王度学、王度江、吴启垂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陈德江在共同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在金,王度学、王度江、吴启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德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在全、王度学、王度江、吴启垂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德江、王度学、王度江、吴启垂主动退赔部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德江、潘在全、王度学、王度江、吴启垂利用“钓鱼网站”链接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德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潘在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度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度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吴启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责令被告人陈德江、潘在全、王度学、王度江、吴启垂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4901元、刘某人民币8201元、郑某人民币6601元(已退赔);违法所得215114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中理人民陪审员  魏家道人民陪审员  尚在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