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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辖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与翁兰芳、徐永峰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翁兰芳,徐永峰,张剑波,尹德秀,胡小秋,魏海波,傅建学,章伟,牛思佩,冷玲,米荣峥,冯禹,林丽明,宋世化,虞岁英,缪立平,袁成洲,童钟,闫官宝,林妙映,杨秀国,张文婷,任翌良,郑如英,邓敦稳,王清,邓辉义,张晓杰,高丽萍,毛家文,范景澜,罗志权,周向阳,刘涛,程文工,吴军,高占强,姚波,徐宏章,祝志高,刘安伟,李学芳,宫延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张长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兰芳,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永峰,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剑波,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德秀,女,194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秋,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海波,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建学,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伟,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思佩,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冷玲,女,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荣峥,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禹,男,199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丽明,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世化,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岁英,女,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立平,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成洲,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钟,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官宝,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妙映,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国,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婷,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翌良,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如英,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敦稳,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清,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辉义,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杰,男,199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丽萍,女,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家文,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景澜,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权,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向阳,女,194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涛,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文工,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军,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占强,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波,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宏章,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志高,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安伟,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芳,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延鹏,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原审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上诉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1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大智慧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规定:“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四十三位被上诉人对大智慧公司等两位原审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因此,本案依法应由大智慧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大智慧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上诉人上诉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不适用于本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鞠晓红审 判 员  袁 玮代理审判员  刘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