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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2执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祥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祥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清溪镇如意村。法定代表人庞景武,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祥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漳州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国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祥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9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382民初5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20000元,已执行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文利审 判 员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