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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田双贵,刘京京,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50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负责人王庆彬,行长。被执行人田双贵,男。被执行人刘京京,女。被执行人郭敏,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02民初44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郭敏(身份证号:×××)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香海园48号楼2层3单元202号的房屋的查封(X京房权证兴字第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玉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