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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毛星火、龙泉旺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星火,龙泉旺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合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保28号申请执行人毛星火,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龙泉旺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91463-3法定代表人毛祚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合一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352352-X法定代表人方曙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毛星火与龙泉旺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合一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第一、对被申请人龙泉旺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合一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罗田县匡河阳光城项目的商品房10栋201室、10栋202室、10栋301室、10栋302室、10栋401室、10栋501室予以解除查封;第二、查封毛星火提供的担保物即毛仲书所有的位于罗田县凤山镇民建街12号的房屋;第三、查封龙泉旺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合一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罗田县匡河阳光城项目的商品房10栋201室、10栋202室、10栋301室、10栋302室。现该保全裁定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1123民初345-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