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薛某与张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张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1069号原告薛某,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张某,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张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薛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薛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岩审 判 员 王长州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