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志祥等与赵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祥,李勤,赵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739号原告:王志祥,男,出生于1966年6月29日,汉族。原告:李勤,女,出生于1967年1月21日,汉族。被告:赵洪英,女,出生于1964年8月10日,汉族。原告王志祥、李勤与被告赵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位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位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祥、原告李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告王志祥、原告李勤负担。审判员 黄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