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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7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石嘉与上海仁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嘉,上海仁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110号原告:石嘉,男,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仁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高鑫。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嘉诉被告上海仁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石嘉负担。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佳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