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琴与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琴,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692号原告:刘海琴,女,汉族。被告:李梅,女,汉族。原告刘海琴与被告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海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6日,被告李梅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1%;2016年6月25日,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再次向被告放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0.8%。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梅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海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刘海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柴 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玉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