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执6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传富与王益发、司凤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6218号本院在执行孙传富与王益发、司凤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益发、司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孙传富工程款197000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王益发、司凤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