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桂园支行与刘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桂园支行,刘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7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桂园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56号。负责人陈志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宜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湘,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桂园支行诉被告刘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桂园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桂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桂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67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93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桂园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