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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张艳、王文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艳,王文革,姚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82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林敏,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艳,女.被执行人王文革,男。被执行人姚可芳,女。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艳、王文革、姚可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4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艳、王文革、姚可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姚可芳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将案款44874.13元、执行费573元支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45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45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