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彭少清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德安支行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少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德安支行,曹国兵,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能梓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民初564号原告:彭少清,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住所地:孝感市园林二路。主要负责人:易必新,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女,该行员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德安支行,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208号。主要负责人:敖新安,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辛,男,该支行员工。被告:曹国兵,男,1974年2月8日,汉族,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均,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凯旋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魏以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能梓,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原告彭少清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德安支行、曹国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能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少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忠东、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德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辛、曹国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王能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少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92437.5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3日10时左右,应被告曹国兵之约,原告彭少清到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德安支行装潢工地做工,由被告曹国兵安排清理建筑垃圾。十分钟后,原告被垮塌的吊顶砸伤左脚,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方虽履行即时救助义务,但在原告出院后即不闻不问。经查,拆除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德安支行吊顶工作由被告曹国兵辗转承包取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辩称,1、工行与原告间不存在任何劳务或雇佣关系,仅仅是与三丰集团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据其合同第三部分约定,三丰集团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给其他施工队伍,任何责任应由三丰集团承担;2、本案为雇佣关系,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也应追加三丰集团的责任。我司对三丰集团私下转包行为并未认同,即便赔偿也是三丰集团承担,我行与此案无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德安支行答辩意见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说是自己是被吊顶砸伤,但是实际是摔伤的;2、我同意工行意见,我们有签合约,承诺出事跟工行无关,但是我们不是转包。我公司是找曹国兵,跟他签订的协议,他自己去找人拆;3、出了事故后,曹国兵送原告去医院,没钱找王能梓借27000元。曹国兵辩称,本案原告诉求案由是物件损害,我们认为无论是提供劳务者纠纷还是物件损害纠纷,都与曹国兵无关:1、物件损害,曹国兵不是财产所有人、管理人;2、劳务纠纷,三丰公司没有转包分包,曹国兵不是老板,与原告无劳务关系,也无任何书面劳务合同,曹国兵只是介绍原告去工作,双方就劳务雇佣合同或工资约定或支付方式都无任何约定,只是一个介绍行为,故此我与原告无任何雇佣关系。所以也无任何赔偿责任。王能梓辩称,我当时叫曹国兵拆东西,他自己叫人,半小时不到就出事了。而且伤到脚部不是头部不是背部很奇怪;我没有请原告去做事,我跟原告无劳务关系。我也没有收到任何医药费的票据,就共垫付了270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与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将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德安支行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资质一级)施工,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王能梓于2016年12月3日将拆除工程分包给曹国兵,王能梓与曹国兵签订《协议书》,并约定安全事故由曹国兵负责。当日,曹国兵雇请原告彭少清做工,在拆除屋面吊顶时,原告彭少清未能及时躲避,被砸伤。原告彭少清受伤后在安陆市普爱医院住院治疗17天,用去医疗费19294.97元。原告伤情经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彭少清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6000元,误工时间为180天,护理时间60天,营养期90天。原告用去鉴定费1900元。原告受伤后,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22000元费用。另查明,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19294.97元;2、后续治疗费16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7天×50元=850元;4、营养费无医嘱,不支持;5、误工费31462元÷365天×92天(自2016年12月3日计算至定残前1日2017年3月5日)=7930.14元;6、护理费32677元÷365天×60=5371.56元;7、残疾赔偿金12725元×20年×10%=25450元;8、被抚养人(儿子彭小庆、父亲彭波林)生活费10938元×1年×10%÷2+10938元×5年×10%÷3=2369.9元;9、交通费酌定500元;10、鉴定费1900元。计79666.57元。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本案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本院查明安陆市德安支行装修工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发包给有建筑资质的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工程部分分包给曹国兵施工,因曹国兵个人不具备建设资质承建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故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曹国兵在施工中因安全事故造成原告身体受害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德安支行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原告彭少清与被告曹国兵之间建立了劳务关系。原告在工程中因劳务受伤,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故在原、被告之间就原告身体受害的责任承担上,应根据双方各自过错予以评判。就本案而言,原告在被告施工的工地受伤,应由曹国兵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减轻被告曹国兵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确定减轻10%的赔偿责任,曹国兵承担90%。综上,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79666.57元,由被告曹国兵按照90%予以赔偿71699.91元,原告彭少清已获得赔偿22000元,还须赔偿49699.91元,由于该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伤残,其必然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本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5000元较为适宜。被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德安支行无过错,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王能梓是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国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彭少清49699.91元;二、被告曹国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彭少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被告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一、二两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彭少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元,由被告曹国兵、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77元,由原告彭少清负担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湖北省孝感市中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涂 军审 判 员 万红卫人民陪审员 刘迎飞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冬妮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