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3
案件名称
张加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民,陈芬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7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张加民被执行人陈芬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27民初218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芬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芬菊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芬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芬菊(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4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傅军平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