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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544号自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杨某某已经履行完毕还款义务,自诉人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自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