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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嘉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訾利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嘉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訾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嘉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戴连荣,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訾利刚,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嘉瑞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訾利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内0627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訾利刚在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訾利刚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执行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