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石印江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印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6刑初7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印江,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2016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北农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印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学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印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石印江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从13号楼去某农场二分场摘菜,后沿某农场第一管理区第二居民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印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97mg/100ml。经侦查,被告人石印江于2016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某农场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印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印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石印江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从13号楼去某农场二分场摘菜,后沿某农场第一管理区第二居民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印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97mg/100ml。被告人石印江于2016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某农场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石印江的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报告书;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石印江的供述;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北安农垦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印江无视国家法律,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印江有以下量刑情节: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石印江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石印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印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牟进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米 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