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兴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兴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9075927-1。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祖国,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倪兴中,男,1948年4月2日出生,68岁,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倪兴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二初字00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倪兴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元利息(自2010年3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8.1‰计算至2011年3月1日止,此后按照按月利率10.53‰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