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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荣昌县顺宜建材有限公司与甘光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昌县顺宜建材有限公司,甘光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98号申请执行人:荣昌县顺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双河矿区长山岭村,组织机构代码79071260-X。法定代表人:蒙刚,董事长。被执行人:甘光均,男,198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荣昌县顺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光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银行、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下落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21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35210元及利息,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1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静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