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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高太秋与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郑香茹及韩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太秋,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郑香茹,韩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958号原告:高太秋,男,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景国,系总经理。被告:郑香茹,女,汉族,退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第三人:韩伟,男,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高太秋与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郑香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高太秋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太秋撤诉。案件受理费2195.00元,减半收取计1097.00元,由原告高太秋负担。审判员  邵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