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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林燕与胡刚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燕,胡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张林燕,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胡刚,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申请人张林燕与被执行人胡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胡刚的房屋、土地、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胡刚有银行存款2718元,我院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并支付给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另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下落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215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99432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2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静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