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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瞿敏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敏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81刑初279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敏华,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住巢湖市。因犯票据诈骗罪,于1998年7月17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6月1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6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敏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敏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瞿敏华无证驾驶沪CE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巢湖市临湖路前往巢湖市天湖商城。13时许,当车行驶至巢湖市牡丹路巢湖闸至巢湖市水上公园路段时,被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将被告人瞿敏华带往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瞿敏华送检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9mg/100ml,属醉酒。另查明:被告人瞿敏华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的事实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瞿敏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证人刘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敏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瞿敏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从严处罚。被告人瞿敏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瞿敏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瞿敏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娜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