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赖应全与张洋蒋文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应全,姚代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张洋,蒋文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75号原告:赖应全,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代全,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奔月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9032040396。被告:张洋,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蒋文纯,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130号,统一社会喜用代码91500000784222487M。负责人:汤世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来庆,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应全诉被告姚代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张洋、蒋文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2日,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出具不予受理的情况说明,载明经专家评定赖应全目前伤情未终结,仍需继续治疗。原告赖应全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应全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应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为2152元,由原告赖应全负担。审判员 邹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