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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与太原市通豪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通豪贸易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太原市通豪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通豪贸易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民终1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2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通豪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清徐县307国道油房堡段南侧西4号01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通豪贸易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地址:晋中市祁县东观镇东观村(林泰加油站北100米),联系方式:186XX****XX法定代表人温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三、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一、维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加判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俊红审判员  曹轶群审判员  唐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晔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