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建超与杨雪影、杨建桥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632执11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建超与被执行人杨雪影、杨建桥、杨学怡、汪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63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雪影、杨建桥、杨学怡、汪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建超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承包费41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杨建桥的银行存款,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认为,(2016)冀063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建超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安新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