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与魏文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魏文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7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负责人:陈亮,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邝丽,女,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魏文强,男,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与被告魏文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依法退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城支行案件受理25元。审判员 涂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