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2712无锡市玉祁明珠自动化机械设备厂与无锡市玉飞纺织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玉祁明珠自动化机械设备厂,无锡市玉飞纺织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712号原告:无锡市玉祁明珠自动化机械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0638133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民主村。投资人:王海,该厂厂长。被告:无锡市玉飞纺织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06642403,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民主村魏巷。法定代表人:吴焕勤,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市玉祁明珠自动化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明珠厂)诉被告无锡市玉飞纺织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珠厂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玉飞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明珠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玉飞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玉祁明珠自动化机械设备厂撤回对被告无锡市玉飞纺织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无锡市玉祁明珠自动化机械设备厂负担。审判员 钱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敏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