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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雍新亮与魏军、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新亮,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魏军,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84-1号申请执行人:雍新亮,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13号崇立金世园1804室。负责人:王清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军,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春场坝滨河东路按弘公司住宅楼2单元801室。法定代表人:何朝双,该公司董事长。雍新亮与魏军、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民终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志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9828.42元,执行费为1390元。本院在执行雍新亮与魏军、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魏军、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期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4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218.42元。2017年6月22日,申请人陈志立办理了领款手续。本案执行费1390元由四川省南江县瑞安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2民终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刘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