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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高荣、芜湖亿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荣,芜湖亿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13号申请执行人:高荣,女,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亿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华荣恺。本院在执行高荣与芜湖亿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芜湖亿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元,剩余标的额35216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芜湖亿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已停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荣向本院申请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文武
 
 
 
 
 审 判 员
 
 
 孙文霞
 
 
 
 
 审 判 员
 
 
 杨俊生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晔枫
 
 
附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