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戴雅歌与符世雄、黄斌、云南合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雅歌,符世雄,黄斌,云南合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戴雅歌,男,汉族,1994年4月13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东郊路58号41幢3单元303号,身份证号码:530102199404132716。委托代理人:鲁有林,云南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符世雄,男,汉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168号北幢10楼F座,身份证号码:532101198107290612。被执行人:黄斌,男,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398号A栋3单元403号,身份证号:530111198301062331。被执行人:云南合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环城东路50号新迎苑5幢第1层商铺2号。法定代表人:符世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雅歌与被执行人符世雄、黄斌、云南合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