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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与钱超、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钱超,席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279号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孟州市韩愈大街,组织机构代码:17391056-3。法定代表人:马中兴,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腾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超,男,汉族,1983年6月26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席兵,男,汉族,1979年7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吉利区。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诉被告钱超、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钱超、席兵,且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钱超、席兵的详细地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对被告钱超、席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还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审 判 长  霍跟上审 判 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婉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