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9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明楼与仲伟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楼,仲伟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9186号原告张明楼,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张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以浦,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伟霞,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被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张明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明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明楼负担。审 判 长 王 振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