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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9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明楼与仲伟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楼,仲伟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9186号原告张明楼,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张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以浦,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伟霞,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被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张明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明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明楼负担。审 判 长  王 振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