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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杜学勤与台北新娘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学勤,台北新娘婚纱摄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177号原告:杜学勤,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台北新娘婚纱摄影,住址鲁山县。注册号:41042361312084。经营者:张伟涛,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鲁山县。原告杜学勤诉被告台北新娘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学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杜学勤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春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