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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某、赵某与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赵某,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191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新蔡县。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96民终1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到期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到期债权1467835元。二、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