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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28号申请人:郑某,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朱某,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某申请执行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6日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承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但未找到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兴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