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执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严学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2922号被执行人严学建,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于淮安市淮阴区,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严学建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淮法刑初字第048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严学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本院已于2016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凤兵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媛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6月22日地点:执行局合议庭组成人员:王亚琳、陈爱明、陈国兰汇报人:何春新(案件情况略)陈爱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信息纳入“黑名单”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本人意见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陈国兰:本案已穷尽了调查措施,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查找未果,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本人意见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王:本案已穷尽了调查措施,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查找未果,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已具备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终结规定的条件。本人意见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一致意见: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