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玉莲与杨文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莲,杨文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738号原告陈玉莲,女,1951年5月2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告杨文得,男,1949年7月26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莲与被告杨文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占禄审判员 于东军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