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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华兵、徐英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华兵,徐英峰,张玲忠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245号原告: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塔山中路3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夕聪,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华兵,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徐英峰,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张玲忠,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华兵、徐英峰、张玲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来安县白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时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