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芜湖市天龙园艺有限公司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红光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天龙园艺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红光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天龙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法定代表人:赵守森,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红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陈道武,主任。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红光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天龙园艺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红光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财产在113010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传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