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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潘永凯、吴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永凯,吴莉芳,何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潘永凯,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吴莉芳,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执行人何小春,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本院在执行潘永凯申请执行何小春、吴莉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冯瑞明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品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