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少林诉崔朝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林,崔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李少林,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被执行人崔朝军,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李少林与崔朝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155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崔朝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少林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崔朝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少林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崔朝军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2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