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湘彦与李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湘彦,李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741号原告:李湘彦,男。被告:李凤,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普华,系被告朋友。原告李湘彦与被告李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湘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湘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湘彦负担。审 判 长 陈 丹人民陪审员 韩秀清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