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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湘彦与李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湘彦,李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741号原告:李湘彦,男。被告:李凤,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普华,系被告朋友。原告李湘彦与被告李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湘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湘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湘彦负担。审 判 长  陈 丹人民陪审员  韩秀清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