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魏学增与魏宏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学增,魏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78号申请人:魏学增,男,194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魏宏杰,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义马市。魏学增诉魏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魏宏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学增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魏宏杰位于河南省偃师市辖区,我院已将该案件委托偃师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81执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