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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复云申请执行张邦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复云,张邦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吴复云,男,生于1981年12月1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张邦雄,男,生于1977年10月1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执行吴复云与张邦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房屋等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维东审判员  简啟福审判员  陈明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兴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