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民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何清奎、杨恩龙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清奎,杨恩龙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民终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清奎,男,1955年9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平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恩龙,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平坝区。上诉人何清奎因与被上诉人杨恩龙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17)黔0403民初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楚,导致适用法律及处理错误,本案应由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2017)黔0403民初55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判长 阮 素 芬审判员 李 德 江审判员 刘 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家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