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克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克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3584号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二村4号1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42818297。法定代表人:贺泰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钢,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克雄。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克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4日登记立案,原告重庆永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可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保玉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