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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拓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拓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418号原告陕西拓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北辰嘉苑第3幢1单元1层108号房。注册号610136100014115。法定代表人房秀平。委托代理人姚阳,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伟,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诉称,2015年5月27日其与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其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被告承租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其垫付车辆维修费3.2万元,给其造成较大车辆损失,且被告亦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车辆租赁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租赁费660元、车辆维修期间租赁费9108元;被告支付车辆加速折旧费6400元;被告支付车辆违章罚款2000元;被告支付违约金15344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拓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