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淑英与卜照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英,卜照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704号原告马淑英,女,196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卜照辉,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马淑英诉被告卜照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马淑英申请撤回对被告卜照辉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淑英撤回对被告卜照辉的起诉。诉讼费减半征150元,由原告马淑英负担。审判员 郑康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栗彩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